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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投诉

发件人: 蔡双
来信时间: 2017-11-25
信件标题: 举报绿朵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信件内容: www.365365.com:


举 报人:蔡双, 电话, 13487096918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多福路

被举报人:绿朵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侯文权 电话,15581274600,15243891789

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茸华路629号8幢2层B室,实际发货经营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上渡办事处天逸假日酒店对面

因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在娄底,根据有关规定,特向贵局举报

举报事由:

我于2017年11月11日在绿朵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天猫店店铺绿朵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2盒绿健园果蔬维C压片糖果,订单号为92284346580801184.商品链接地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559906869373&spm=a1z09.2.0.0.7af15a59lwSLmv&_u=h11jhvcrccf5。于11月16日收到商家发过来的实物。发现商品存如下问题,

1,商品生产许可证为SC10641072100071,且商品没有保健品批文,认为商品是普通商品。商品名称为“果蔬维C压片糖果”而不是“果蔬压片糖果”,在商品名称中体现了维C,所以维C的添加是作为营养强化剂添加的。

2,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4 强制标示内容规定,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 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4.2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 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的百分比。4.3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 除 4.1 的要求外, 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的百分比。该商品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维C,但没有标示维C的含 量,显然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举报人要求: 1.在法定工作日内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形式联系回复举报人,以便日后继续维权使用。

              2.对非法商家进行罚款、整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回复内容:

蔡双,您好!

蔡先生您好,我中心已查看您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决定于2017.11.28受理该投诉,并分派给相关承办部门处理,承办部门会于60个工作日内回复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 2017-11-29